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公开招聘编外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根据检察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阿坝州招聘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1名。
一、招聘岗位名额及性质
此次招聘编外聘用制专业技术人员,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专业不限,具备3年以上驾龄。
二、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招聘用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操守。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
4.具有阿坝州金川县户籍。
5.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6.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年6月20 日至2006年6月20日期间出生)。
7.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治安拘留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2.在各类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被取消录(聘)用考试资格的;
3.涉嫌违法为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年龄未满18周岁或超过35周岁的;
5.身体有疾病,体检不合格的;
6.本人或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境内外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在检察院工作的情形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 6月19 日至6月23日。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要求:凡符合报名条件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相关学历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者是退伍军人的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照3张到报名点现场报名。
4、报名地点: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待确定后统一通知。
2.笔试内容:法律基础知识、计算机和公文写作知识。
3.笔试成绩计算:满分为100分,按40%计入总成绩。
4.笔试时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三)面试
1.面试资格人员的确定:按照招聘岗位名额,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资格审查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审查。如果招聘名额与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之比不足1:2,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且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地点待确定后统一通知。
3.专业技术人员岗考试分为笔试、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按笔试占40%、专业技能测试占40%、面试占20%的比例折合计算。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笔试成绩折合后的基础上加分。
1.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历1年以上的加1分,需提交工作证明;
3.退伍军人加1分,需提交退伍证原件;
4.烈士或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加1分,需提交证明材料;
5.获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或先进个人县级加1分,州级加2分,省级加3分。
6.执有无人机操控合格证加1分。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在招聘环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招聘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五)体检
1.以应聘人员的聘用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等额确定人员参加体检。总分相同者,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选择,笔试及面试成绩均相同者,按学历和专业及退伍军人的顺序依次选择。
2.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进入体检人员须参照《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阿坝州公安局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察(核)内容的通知》(阿州人社发〔2018〕29号)进行尿液毒品检测。
3.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4. 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5.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金川县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开展综合考察,主要考察德才表现,同时再次审核应聘资格条件等情况。(经公安机关复检且结果被确认为吸毒人员的,政审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本人放弃或者依照招聘方案规定取消拟聘资格所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五、人员管理及待遇
1.招聘人院为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续签;
2.合同期间,聘用人员薪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五险及住房公积金另算)的标准核定,按照年限、级别发放,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3.合同期间,如遇政策性清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4.聘用人员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我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的除外,未获批准前,聘用人员不得自行离职;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报名者提交的相关证明原件经核实后当场退还,证明复印件和照片不予退还。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住行费用自理。
(三)未尽事宜,请与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联系。
(四)咨询电话:0837-2523506。
(五)本公告由金川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