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值得重视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为涉罪未成年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义务,依法保障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有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即强制辩护制度落实存在问题,值得重视。
一、存在问题
1、立法缺失。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法律援助制度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对犯罪未成人实行的方针、原则,并新增了适时介入、犯罪记录封存、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但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仅有一条概述。即新刑诉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条款虽然在受援对象、阶段和承担义务的部门上有所扩大,但是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细则,而且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中也未对未成年的法律援助进行细化,因此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困难较大。
2、观念滞后。一方面,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2014年正式实施。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老思想,按照老办法办案,对成年人保护观念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特殊保护制度。另一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缺乏关注,社会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这种“高付出低回报”的业务热情度和积极性偏低。
3、律师匮乏。由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要求律师不仅仅要会办案,更要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才能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高质量。但是由于刑事法律援助的回报率偏低,律师不愿接案,以安居为例: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一名公职律师,人力资源严重匮乏,无法同时为多名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只能通过跨区协调,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
4、经费短缺。新修订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并未明确对涉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以安居为例,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仍仅就涉罪未成年人在审判阶段获得指定辩护的专项经费。这意味着指定辩护律师只在审判环节介入,才能获得一定办案经费补助,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介入无相关经费保障,也是律师缺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改进措施
1、转变司法理念,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获得辩护权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国家亲权的体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转变司法理念,严格落实特别程序,规范司法,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特殊权益得到保护。
2、建立无缝衔接机制。公检法司四部门应立足于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特别程序,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态度,联手法律援助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让律师介入提前到侦查阶段,充分保证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将强制辩护制度落到实处。
3、拓宽法律援助队伍。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和表彰主动为涉罪未成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的方式,提高社会对他们的关注度,提升提供法律援助人员的荣誉感自豪感,从而调动社会律师的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应丰富法律援助队伍的构成,不仅仅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和其他组织的人员,也可以允许有提供法律援助能力的个人加入,如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同时,对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教育、感化、挽救等方面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