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一、不准泄露案件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接受下级检察人员宴衣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六、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的健身活动;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报(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